事项介绍
事项名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申办主体:法人,其他组织
承诺时限:20工作日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受理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三、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申报材料
1.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以及专职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4.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获得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5.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3.【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2005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在甘单位、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跨市(州)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外省(市、自治区)的单位合作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冠名“甘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市(州)、县(市、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承办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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